它是什麼?
公共雇員的公平就業法案,俗稱泰勒法,是一項勞動關係法規,涵蓋紐約州大多數公共員工-無論是由國家僱用,還是由縣,城市,城鎮,村莊,學區,公共機構或某些特殊服務區僱用。 該法律於 1967 年 9 月 1 日生效,並且是美國第一個針對公共員工的綜合勞動關係法,也是美國第一個公務員的綜合勞動關係法。 它是 OER 與紐約州公共員工工會進行談判時使用的法律基礎。
它有什麼作用?
泰勒法:
- 授予公共員工組織組織和由自己選擇的員工組織代表的權利;
- 要求公共雇主就僱員的僱用條款和條件與公共僱員組織進行談判並簽訂協議;
- 建立解決集體談判爭議的僵局程序;
- 界定和禁止公共雇主和公共僱員組織的不當做法;
- 禁止公共僱員罷工;以及
- 建立一個國家機構來管理法律-公共就業關係委員會(PERB)。
泰勒法的管理
紐約州公共就業關係委員會 (PERB) 是一個獨立的中立機構,負責執行泰勒法。三名成員董事會由州長任命,經州參議院同意。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在根據泰勒法引起的爭議中擔任仲裁人。其他職責包括:全州泰勒法的管理;代表爭議的解決;提供僵局解決服務;不當的執業費用的裁決;指定管理/機密員工;決定員工組織對敲擊和命令沒收會費和代理費檢查特權的責任;以及申訴和利息仲裁小組的管理。
解決合約糾紛
調解:
一般來說,根據泰勒法有四個僵局解決系統,並且在每個系統中,調解是必需的第一步。 任何一方或雙方均可向 PERB 的調解處處長提交《僵局"聲明》,"以請求調解協助。 調解員由處長從 PERB 的全職職員工或其每日調解員小組委任。 調解員充當雙方之間的聯繫,並試圖通過說服和妥協來實現和解。
事實調查:
如果調解未能解決僵局,那麼下一步就是事實調查。事實認定者可能會嘗試通過進一步調解來解決爭議。如果沒有,或者如果努力不成功,那麼事實調查者將舉行聽證會,聽取證人的證詞,接受雙方的陳述,然後向雙方提出書面的、不具約束力的和解建議。然後,事實查找者在向各方發送報告後的五天內公開報告和建議。
仲裁:
對於紐約州警察部隊而言,該程序與法律為當地警察,消防員和某些過境員工提供的程序類似。 泰勒法規定,如果爭議在調解中未得到解決,任何一方的請願書上的 PERB 通常將爭議引用於仲裁。 保安服務組和保安督導組的大多數成員以及警察服務組的所有成員也可以享有約束力的仲裁。然而,對於這些單位,仲裁僅限於與賠償有關的直接問題。
立法聆訊:
在不允許仲裁的情況下,如果一方或雙方不完全接受事實調查報告,則對於公共僱員(教育機構,警察,消防員和某些過境員工除外),下一步是立法聽證會。 員工關係辦公室向立法機關提交事實調查報告的副本,以及該機構自己對解決爭議的建議。 員工組織也可以提交解決爭議的建議。 隨後,立法機關或立法委員會進行公開聆訊,聆聽雙方的立場。 立法機關通常會指示雙方恢復談判,但偶爾,立法機關會會選擇施加就業條件。 這種施加可能不超過一個財政年度。 除非員工組織已放棄遵守這些條款的權利,否則立法決定不能更改過期協議的條款。
調解:
如果在發布事實調查報告後仍然存在僵局,PERB 可以自行決定提供調解協助。
附加信息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 《紐約州公務員法》第 14 條,該法是泰勒法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