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紐約州立法機關通過了一項實驗性立法,即公共僱員公平就業法案,今天被稱為 泰勒法。
這項法律首次授予紐約州公共僱員(州和地方)某些就業權利,從而大大改變了雇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 員工被授予成立自己選擇的工會的權利,不受雇主干擾,而這些工會有權就僱傭條款和條件與雇主進行談判。
該法案還創建了一個中立的機構,即 公共就業關係委員會(PERB),以確保雇主和員工組織之間的公平競爭環境。 PERB 的角色包括適當的員工分組以進行代表(單位決定),進行談判代理選舉以及管理僵局程序以幫助各方解決爭議。 當雙方的談判達到一個地步,他們覺得既不妥協或協議是可能的,就會發生僵局。
泰勒法禁止某些僱員由工會代表。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這些員工被指定為管理級或保密。管理層/機密員工的就業條款和 條件(如 M/C 手冊中概述)由總督辦公室設定,根據 OER 的建議。
今天,該州與代表14個談判單位雇員的10個工會進行談判,從大學教授到州員警。 雇員關係辦公室代表國家,特別是州政府的行政部門。 開放式教育資源主任代表州長處理就業事務,包括與州雇員工會的集體談判。
為了準備談判,工會和國家都遵循類似的程序。 兩者都收集經濟數據以準備他們的論點,調查他們的選區-工會成員,國家機構進行管理-確定其優先事項,從機構中選擇代表以服務於他們的談判團隊,並準備談判提案以向另一方提出桌子(即,在談判會議期間)。
一旦準備完成,雙方在一個雙方同意的時間和地點見面。 在接下來的幾個星期或幾個月內發生談判。 談判的確切格式將取決於許多因素,包括雙方之前的歷史和個別談判者的風格,但通常以一種或另一種形式發生以下情況:
- 交換提案
- 雙方尋求澄清對方的建議-不是為什麼任何一方想要一個特定的改變,而是他們想要什麼
- 審查提案以確定它們是否涉及必須協商的主題(超過 40 年的 PERB 判例法定義了各方可以協商或不可以協商的內容)
- 評估每個提案將花費多少,以及
- 提案的理由。
在談判之後,如果雙方成功,將達成協議,並簽署諒解備忘錄(MOU)。 諒解備忘錄將納入各方同意就業關係的所有變化,包括工資,健康保險,工作條件和紀律等項目。 在工會成員批准了諒解備忘錄後,將簽署正式合同或協議,並制定法例,以提供雙方同意的任何補償和福利。
但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即 聲明僵局),法律為所有國家員工單位提供了正式的爭議解決程序,除了國家警察單位以及安全服務部門和安全主管部門的絕大多數成員,以及機構警察服務部門。*
該過程包括:
- 調解 — 這一初步使用外部員工關係專家,以協助各方自願達成協議.
- 事實查找 — 如果調解失敗, 事實查找隨之而來. 這是一項準正式程序,其中雙方提供證據,而中立方或中立各方小組最終就應如何解決僵局擬備書面建議。 這些建議對國家或工會沒有約束力。
- 立法決定 — 在提交事實查明者報告十天後,總督將向立法機關提交該報告,並提出有關如何解決爭議的建議。 在提交這樣的意見後,立法機關會會採取任何認為適當的行動。
自泰勒法成立以來,國家及其工會在幾乎所有情況下都在談判表達成協議,而沒有 PERB 的幫助。 上一次發表事實調查報告是 1989 年,最後一次通過立法決定解決國家合同是 1975 年。
* 自 1995 年以來,州警單位一直受到類似於當地政府警察和消防員工的強制利益仲裁。 在 2003 年的談判中,大多數受聘於環境保護部門的安全單位員工和警務人員、公園、休閒娛樂和歷史保護辦公室;紐約州立大學也成為強制性利益仲裁的涵蓋範圍。